112年度中補字第4118號
聲請人 乙○○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見本院卷第21頁),
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
本件被告曾因同一
侵權行為,訴請原告損害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11月18日以103年度訴第21號判決判命原告應賠償被告新臺幣625,000元及賠償訴外人曹榮峻、曹榮鑣、曹榮峰各500,000元,並經確定,有該事件判決書附卷
可佐。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調解,依
上開民事
確定判決所載,調解標的金額為625,000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