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戴盛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