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 告 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2樓
林銘洲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