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經智鴻環保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盈媫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本件請求之事證(即受損車輛受損照片、修復前後之照片、車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收據等),並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