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曾梓瑄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