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訴字第4號
即 原 告 李書豪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