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7號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瑋廷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