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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保險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9號
原      告  程小鳳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有無罹於保險法第64條第3項除斥期間,需向相關醫院函查,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