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程小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
上開聲明補繳
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
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68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