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全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相  對  人  釩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國原  
相  對  人  葉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釩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釩帝公司)前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邀同相對人徐國原、葉怡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2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釩帝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3年6月21日止,尚欠聲請人本金152,538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徐國原、葉怡姍就此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催討,均未獲償付,另觀相對人之借款高達1,362萬餘元,且出現逾期、退票及拒往等紀錄,顯見其信用已惡化不佳,有不當擴充信用浪費財產之情事,如不即時聲請假扣押,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得以順利受償,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為此願提供擔保金或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求裁定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52,538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依其提出之保證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認就本案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另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固提出催告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該催告書之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之印章,而相對人未即時領取催告書之原因不明,可能之原因亦有多種情形,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相關資料僅可證明相對人之經濟狀況不佳,致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未清償,難以逕憑此事證遽認相對人有何隱匿、浪費財產、或就其財產為不當或不利益處分或增加其負擔等情形。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此釋明之欠缺,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則其假扣押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