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