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英傑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