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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司調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遠雄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泰 
相  對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負擔社區壁磚修繕責任。相對人之登記地係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