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436號
代 理 人 賴明義
上列
當事人間因契約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之契約糾紛,故聲請
調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到庭
調解,此項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
到場之情況,竟未於前開
調解期日到場,足認本件不能
調解,
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