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光華等間請求回復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光華之
債權人,相對人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
惟恐其財產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如聲請
調解狀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以以
贈與為原因登記於另一相對人名下;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
爰請求將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光華所有等語。
三、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
核屬形成訴訟之性質,並
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