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司調字第63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
本件聲請調解,主張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9000元,依
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而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而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已逾期
迄未補正,是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