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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司調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吳菁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公主病企業社、星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調解等語。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若干,併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並依說明二補正聲請調解費用,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聲請費,有本院繳款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