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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司調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林惠茹 林宏琦 林國華 兼上 四 人 相 對 人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子儀死亡,相對人應提供殯葬、納骨塔位及牌位等服務而聲請調解,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所簽訂之生活護照契約 書第7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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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