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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司調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林惠茹 
            林宏琦 
            林國華 
兼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林伽芸 
相  對  人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子儀死亡,相對人應提供殯葬、納骨塔位及牌位等服務而聲請調解,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所簽訂之生活護照契約書第7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