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
原 告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間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
起訴狀被告記載為「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究係對臺中市西屯派出所提起國家賠償或是對黃義傑個人請求賠償,並不明確,且臺中市西屯派出所正確全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原告應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於本院。
二、原告係主張被告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執行占用道路障礙物清理不當請求
損害賠償,屬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前段規定,應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