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蔡馥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6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