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1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黃昱凱 
被      告  陳薇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2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8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在臺中市西區精誠路與精誠路50巷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李潔妮所有並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致使系爭機車受有損害。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33,722元修復(嗣減縮訴之聲明金額為25,584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機車行照、原告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京誠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估價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蒐證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3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11月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20178352號函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頁);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依原告所提估價單(本院卷第27頁)所載,工資部分16,258元,零件17,464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係於000年0月出廠,有系爭機車行照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112年3月29日系爭機車受損,使用期間約1年7月,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56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合理修復費用應為21,827元(16,258+5,569=21,827),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8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本院卷第59頁送達證書所載日期)翌日即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命兩造分擔,及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464×0.536=9,3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464-9,361=8,103
第2年折舊值        8,103×0.536×(7/12)=2,5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103-2,534=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