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被 告 張正忠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 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2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另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
違約金,依序為新臺幣400元、新臺幣500元、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