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
洪銘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72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