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90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11月起至000年0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太陽能燈等貨品,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0,90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統一發票、請款單、出貨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所提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陳稱該債務尚有
糾葛云云,並未提出具體之
抗辯事由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所辯自無可採。
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