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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2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鄭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