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普亞凡為被告普琮毓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普琮毓於民國113年4月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普亞凡,並未
拋棄繼承,此有被告普琮毓之除戶謄本及其
繼承人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繼承人
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普亞凡為被告普琮毓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