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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4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曾靜梅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4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