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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5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臺中簡易庭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林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96元,其中新臺幣22,102元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