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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5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賴希緁即九龍城茶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7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