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景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