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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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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連峯茂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