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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彥甄 

被      告  胡晴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15元,及其中新臺幣47,730元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