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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7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孫宏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10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