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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7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王敬誠即王宗浩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8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98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