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8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98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