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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8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被      告  張舒婷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6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99元,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