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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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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8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訴訟代理人  盧家暉 

            王子豪 

被      告  郭耿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與原告簽訂MY TURN學員服務合約書編號MTB-0140,合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下稱系爭合約)。原告與被告辦理完成相關課程啟動服務後,被告卻自此失蹤、毫無音訊,顯有不願償還款項之情。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0元,及自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為定型化契約兩造間為訪問交易,被告於110年11月25日當天提出取消交易,再於110年12月2日寄出存證信函,故被告於交易後7日內已向原告解除契約。況原告亦未提供任何服務予原告。又原告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此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10年11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合約金額為84,000元等情,並提出系爭合約、服務啟動申請書、兩性、成長影音商品簽收單等件在卷可按(見司促卷第7頁至17頁;本院卷第101頁至10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被告另抗辯業已解約,原告之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原告未提供任何服務,故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是本件所應審究者應為:1.被告是否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2.原告是否得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合約價金及數額為何?經查
 1.被告於110年11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時,已在各項服務啟動申請書中簽名,系爭合約就解約退費約定:「七、解約退費:㈠甲方於七日鑑賞期內得不附理由解除合約,而契約解除,乙方得扣除必要成本。㈡如於契約簽訂後,已給予甲方服務(以服務啟動申請書為憑),或甲方已向乙方報名聯誼活動,不用前項之規定。」等語之內容,且被告亦在系爭合約書所載:「本人已年滿20歲且已行使審閱權利,並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無需另行攜回審閱」文字下之契約審閱欄上簽名,並在立書人欄簽名,有前述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服務啟動申請書在卷可憑可知被告於簽訂系爭合約時已得以充分瞭解契約內容,而知悉前開解約條件,然被告仍於同日在服務啟動申請書各項簽名,已與系爭合約前開解約之約定相悖,是被告抗辯系爭合約業經其解除,難認可採。
 2.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其已提供服務予被告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述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原告就其有提供服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雖提出服務啟動申請書及兩性、成長影音商品簽收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至103頁),惟尚難僅憑上開服務啟動申請書,逕認原告確實有提供諮詢服務、聯誼活動等予被告。又參酌系爭合約可知,所謂成長影音商品係雲端課程,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雲端課程若已開通,應有相關後台紀錄,然原告除未能提出被告確有上線使用雲端課程之紀錄,復未提出其他佐證被告已實際受領其他服務,故難僅憑兩性、成長影音商品簽收單逕認原告確實有提供成長課程予被告。是原告主張其已提供服務予被告,可採,故原告自不得請求相關服務費用。
四、綜上所述,依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確有實際提供服務與被告。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