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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19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漢傑 
被      告  陳建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