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8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依期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