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佩萱
被 告 黃士承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8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以每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