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197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8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