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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鄒梓亞 

被      告  柯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又原告指稱被告駕車撞擊原告牆壁造成毀損之行為地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均非在本院之轄區,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