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閉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