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洪銘遠
蔡宜謙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6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