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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0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相對人
被      告  張振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如期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