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