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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粘舜強  
被      告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本金、利息之計算方式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