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幸得力
上列
當事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369924」之記載,應更正為「3699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