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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幸得力 


上列當事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369924」之記載,應更正為「36992」。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