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已於113年8月2日遷移戶籍至臺中市○○區○○○○街0000號3樓之2,
故該次審理
期日送達不合法,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如有答辯,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
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