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洪銘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