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佳瑜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5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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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民國) │ │
├────┼────────────┼──┤
│ 5544元│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3596元│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1470元│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1095元│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945元│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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